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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记录仪使用规定

发布时间:
2017-11-21 11:05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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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执法记录仪使用成熟化以来,越来越受到领导及执法人员的重视,个执法部门纷纷出台执法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。本编已知出台的政策:《城管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》、《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》、《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》等等,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。我们总结所有的执法记录仪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点。

  1.使用环境

  所有正在发生执法或者开始执法时都必须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,当执法记录仪没电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录制的情况下,应更换或停止执法。

  2.如何记录

 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,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,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,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。

 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,因设备故障、损坏,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、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,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。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,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,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。

  3.使用管理

  (1)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,负责管理设备、资料。

  (2)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,并对电量、存储空间、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;发现设备故障、损坏的,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。

  (3)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、定期维护。

  (4)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,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。

  (5)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,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、岗位性质、工作职权等因素,严格限定使用权限。

  (6)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。

  4.监督与责任

 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、维护、管理情况,以及对执法人员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、检查、考核情况,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。

  违反本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:

  (一)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,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;

  (二)剪接、删改、损毁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;

  (三)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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