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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民监督的裁判员-执法记录仪

发布时间:
2017-09-08 14:1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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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随着社会的发展,人们的思维理念也在发生着改变,民众法治理念、民主需求、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,人们对执法者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。执法者逐渐面临更高的执法要求,不仅要保证执法的实体公正公平,而且须保障执法程序的正义,做到透明、公开执法,让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。只有公开才能获取公信,只有公信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凝聚力。  
  
      城管执法配备执法记录仪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。公安部近期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,对全国百万民警进行集中培训,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,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,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的做法,值得城管执法学习借鉴。自媒体时代,城管执法同样会面临类似公安机关镜头下执法的考验,城管执法过程处于被公众检视的状态,这是城管执法接受公众监督绕不过的关口。
  
      实际上,所有执法过程都需要执法记录仪,执法者对于执法过程有自证清白的义务,执法记录仪可以起到调查取证作用。对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而言,都不仅是监督,而且是保护。对此,有必要上升到行政程序法的高度,对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记录仪的运用作出更为细致的法律规定,对执法记录仪的开启、保存、调取作出更严格的强制性要求。只要将执法记录仪规范管理起来,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监督、保护双方的效果。“镜头”下执法是城管执法者和被执行对象共同的法治保护层,既能让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,又能保证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直接监督,实际上也是对执法者规范执法的有效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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